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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县科技大会隆重召开
国家表彰我县先进个人
沧州美耐尔公司与北京化工大学成功进行项目对接
青县参加《约旦投资气候与商机》研讨会
特种材料项目建设在青县举行奠基仪式
青县获三项沧州市自主创新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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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强化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,鼓励自主创新,依据《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》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》以及若干配套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科技创新资金的设立
自2007年开始,县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100万元的创新资金,设立专户。
二、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
凡在青县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都有权申请使用科技创新资金。创新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、共性关键性技术、新产品研发项目。所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,有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,有望形成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项目或国家名牌产品,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开发。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高技术、高附加值、节能降耗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。
三、科技创新资金奖励资助条件
1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2、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、生产和服务业务。
3、企业领导集体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。
4、有专门科技开发人员或研发机构,具有大专(含大专)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%以上,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50%以上。
5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,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%,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%,开工不足一年的不受此款限制。
6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。
四、科技创新资金奖励与资助的方式
1、由个人或集体研究的重大发明和创新对我县的经济、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,经基层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,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县长特别奖,资金由创新资金列支。
2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。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-5万元的奖励,对其开展的科研项目,优先推荐市级以上科研立项。
3、鼓励企业引进、消化、吸收、再创新。鼓励机加工企业引进国内外领先的技术和设备,凡引进技术或设备提高效率30%以上(或降低成本30%以上),增加税收30%以上,创新资金给予5-1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配套协作、合作开发、购买专利等方式,大力引进优势产业主导技术、关键技术、基础技术和高新技术,并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,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。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鉴定,属国家级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4、鼓励企业与高校、科研单位联合建立研发机构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,把促进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,不断提高我县支柱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。对企业和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共同建立挂牌,并联合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,经申报验收合格,给予研发设备总投入10%的一次性资金补偿,最高不超过10万元,实施研究开发的项目优先推荐上级部门科研立项。
5、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。鼓励企业及个人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,依据《青县专利资助暂行办法》(青政[2005]89号)严格兑现资金,并对自主研发的(实用新型和发明)专利技术或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实施产业化的项目,视投资大小及发展前景,创新资金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研立项。
6、支持落户青县的高新技术企业。对招商引资引进的县外高科技项目,实行特事特办,除享受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外,创新资金要从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两年给予支持,支持额度因投资大小而定,最高10万元。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包装项目上跑资金支持。
7、重点扶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。科技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或贴息的方式,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,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。根据企业申请,经有关部门审定,给予4-8万元研发经费或贴息补偿,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以上创新资金立项。
8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。对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和3C电器产品强制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,县创新资金给予5000元的资金奖励。
五、科技创新资金的审批管理与监督
青县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执行部门,对申报企业的资格,申报材料的准确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查,对个别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批,同时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,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。县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,参与审议创新资金项目,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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